|
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
公 告 书
赣市地税稽告〔 2011〕1 号
一、被查单位: 刘某某
二、违法事实:
刘某某于2008年5月至2010年9月取得南河路27号“怡景嘉苑”写字楼及店面租金收入210000元,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0500.00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735.00元、教育费附加315.00元、个人所得税6300.00元、印花税2520.00元、城镇土地使用税2963.42元、房产税25200.00元、未申报缴纳。
三、处理决定:
1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 追缴刘某某2008年5月至2010年9月营业税10500.00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735.00元、教育费附加315.00元、个人所得税6300.00元、印花税2520.00元、城镇土地使用税2963.42元、房产税25200.00元;
2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对刘某某2008年5月至2010年9月少申报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10193.16元;
3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刘某某少申报缴纳2008年5月至2010年9月营业税10500.00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735.00元、城镇土地使用税2963.42元、房产税25200.00元、印花税2520.00元,少申报缴纳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个人所得税5040.00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%的罚款计23479.21元。
合计追缴税款、滞纳金、罚款82205.79元。
地税机关(章)
二○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
|